本报讯(记者 陈璐) 6月8日,青岛(楼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取消提前部分还款次数限制的通知》(青住金字〔2013〕48号文件),决定取消《关于开展提前部分还款业务的通知》(青住金字〔2007〕78号文件)中关于公积金贷款还款次数的限制,其他事项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本通知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據記者了解,《關于開展提前部分還款業務的通知》于2007年8月15日印發並執行,其中對提前部分還款業務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項做了如下規定:提前部分還款業務無具體還款金額限制,但每次提前部分還款的本金額度爲一萬元的整數倍。借款人在貸款期內只能進行兩次部分還款,第三次必須辦理提前結清。因程序不能自動控制部分還款次數,需管理處登記櫃員每次受理提前部分還款業務時必須先查詢還款次數,判斷是否可以部分還款或必須辦理提前結清。
而此次調整取消了提前部分還款次數限制,符合辦理提前部分還款條件的借款人可本人持身份證、公積金貸款抵押借款合同,除每月扣款日、補扣日及會計記賬日,即7日、8日、17日、18日、27日、28日(遇節假日順延)的時間外,到發放貸款的管理處貸款櫃台申請辦理提前部分還款,如借款人本人不能親自辦理,委托代理人必須出示有效公證書方能代辦;若房屋存在共有産權人,需共有産權人一同前來辦理。這既有利于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政策的惠民利民作用,減輕公積金借款人的還貸壓力,減少貸款利息支出,同時又能夠簡化提前部分還款業務操作流程,減輕管理處登記人員的工作壓力。
除還款次數的限制取消之外,其他事項仍按原文件規定執行。提前部分還款業務目前只采用貸款期限不變,減少月供的方式,即:部分還款後,仍按原貸款期限、原利率標准執行,減少月還款額。申請人當日申請當日辦結,如當日未辦結,申請自動作廢。提前部分還款借款人保險費不予以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