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種,以放款時期爲准
以放款日期來執行新利率是銀行普遍采取的形式,如客戶王先生11月20日與銀行簽訂了首套房借款合同,11月25號拿到銀行批貸通知單,11月30號做完抵押登記手續,等著銀行放款,可是就在當天人民銀行上調了貸款利率。像王先生這種情況,多數銀行是以放款日期爲准,因爲王先生還沒有拿到銀行放款,所以是會按照調整後的新利率執行的。
第二種,以批貸日期爲准
以批貸日期爲准執行新利率的銀行較爲少見,如果是以放貸日期爲准,上述王先生這種情況,因爲已經拿到銀行批貸,批貸在前,調息在後,所以會按照批貸時未調整的舊利率執行。
同樣以央行2015年12月1日開始調整貸款利率爲例。
存量房客戶也就是指已經處于還款中的客戶,對于這部分人群何時開始執行新利率,主要有幾下三種情況,具體看當時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時雙方約定:
第一種:調息後次年1月1日起執行
多數銀行都是按“次年調整”的,“次年調整”即從加息後第二年的1月1日起,按上一年末加息後的新利率執行,“次月調整”即從加息後下一個月開始執行新利率。而在借款人不能對未來經濟環境准確預期的情況下,多數會選擇“次年調整”,比例約占到借款客戶總人數的85%。
第二種:調息後次月調整
選擇利率“次月調整”借款人較少,因爲雖然降息後客戶可以在下個月即可享受到降息後的利率,但如果對未來經濟政策預期不准的話,如遇加息則將在次月受牽連。
第三種:按季度執行新利率
選擇按季度調整的銀行一般爲外資銀行。假如是12月1日開始執行新利率,即加息發生在2015年第四季度,按季度執行的話,下一季度即2016年的第一季度,也就說明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新利率。但假如是2016年第1季度再調息的話,那麽將從2016年第二季度即4月份開始執行新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