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以後,各地陸續將房屋抵押貸款保險升級爲房屋抵押貸款綜合保險,簡稱“房貸綜合險”或“房貸險”,其中增加了還款保證條款:借款人在遭遇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或者殘疾、喪失還款能力時,由保險公司償還剩余的貸款本金。
房屋抵押貸款保險的內容有:
(一)保險對象,即辦理房屋抵押貸款的房屋所有人;
(二)保險財産,主要是抵押貸款所購的房屋;其他因裝修、購置而附屬于房屋的有關財産不屬投保範圍;
(三)保險期限,與貸款期限一致。在抵押期間,如果借款人中斷保險,貸款銀行有權代保,一切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四)保險金額及保險費,以所購房屋價格定額確定保險金額,保險費每年計收一次;(五)被保險人義務。
(六)損失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