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異地貸款又傳來喜訊。昨天,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等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其中首次提出,在京工作並繳存公積金的非京籍職工,可以申請使用公積金在戶籍所在地購房。
早在去年,住建部、財政部、央行下發的《關于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中就要求,各地要實現住房公積金繳存異地互認和轉移接續,並推進異地貸款業務,即職工可持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向戶籍所在地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北京從今年1月1日起執行新政,在外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北京戶籍職工,在北京購買首套自住房的,可持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向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貸款。
但對于在京工作且繳存公積金的非京籍職工該如何在異地使用公積金購房,此前並無明確政策。
首次提出非京籍人士可用公積金在戶籍地購房
此次征求意見中首次提出職工在京繳存住房公積金,在北京行政區域外購房的,只受理申請人在戶籍所在省份購買的住房,除北京和原籍兩地外,在其他地區購房的不予受理。同時指出:在北京行政區域內購房的,除原有材料外,還需提供限購證明。
不受理中介機構代他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原则上不受理中介機構代他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由管理部认定中介机构的资质或资格,若管理部认定为正规的,如人才服务机构、信誉一直良好的中介机构等,可代理住房公积金业务,须将中介机构名单报归集执法处审核后方能办理。
嚴查騙貸,騙提3年內不得提取公積金
此外,意見稿還提出要嚴查騙貸,審核人員審核發現房屋買賣合同、預售證所提項目樓號、發票等任一項爲假的,即可停止審核並告知申請人。對提供假身份證、假合同、假發票的當事人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布,3年內不得受理公積金提取申請,也不受理其貸款申請。
同時,與當事人串通的中介公司的法人代表和經辦人將被列入管理中心“個人不良信息庫”,不允許其在住房公積金系統中辦理開戶和委托經辦工作,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發布內容如下:
關于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等工作的通知
各管理部及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相關銀行:
近期發現一些繳存人與中介公司串通,提供虛假材料,違規提取和違法騙提他人公積金。爲保障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權威性,必須打擊違規提取和違法騙提他人住房公積金行爲,現就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管理部受理申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至少安排兩名工作人員進行初審和複審。審核工作人員中至少有一名正式員工,複審通過後,才能錄入相關數據並辦理支付。初審和複審工作人員對通過審核的材料負責。錄入工作人員根據相關提取業務表格的信息錄入住房公積金系統,對錄入的信息負責。
二、爲提高審核支付效率,申請人可以在北京住房公積金網站下載填寫相關提取業務表格,將提取業務表格及相關材料原件交單位經辦人辦理提取手續。
三、原则上不受理中介機構代他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由管理部认定中介机构的资质或资格,若管理部认定为正规的,如人才服务机构、信誉一直良好的中介机构等,可以代理住房公积金业务,须将中介机构名单报归集执法处审核后方能办理。
信息清晰的封存人員因特殊原因,確需委托他人辦理業務的,受托人須持委托人的授權證明、受托人身份證原件,提交相關提取材料辦理業務。
四、審核人員審核發現房屋買賣合同、預售證所提項目樓號、發票等任一項爲虛假的,即可停止審核並告知申請人。對提供假身份證、假合同、假發票的當事人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布,3年內不得受理公積金提取申請,也不受理其貸款申請。與當事人串通的中介公司的法人代表和經辦人列入管理中心“個人不良信息庫”,不允許其在住房公積金系統中辦理開戶和委托經辦工作,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在原單位的,只能轉入原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管理部的信息清晰集中封存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在信息清晰集中封存戶的,不得跨管理部在集中封存戶之間辦理轉移。
六、職工在京繳存住房公積金,在北京行政區域外購房的,只受理申請人在戶籍所在省份購買的住房,在他地購房的不予受理。在北京行政區域內購房的,除原有材料外,還需提供限購證明。
職工租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原租住商品房提供合同發票申請提取的不再受理。
七、因工作變動在本市以外省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非本市戶籍的人員,不在本市工作申請辦理公積金銷戶提取的可以提取銷戶,但自銷戶之日起5年內不能在本市重新繳存住房公積金。
八、繳存人本人住房公積金,經審核符合提取條件,受理管理部應將所提金額劃入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沒有聯名卡的,可前往北京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合作銀行辦理,辦理流程詳見北京住房公積金網聯名卡專欄。
九、爲保障繳存職工信息安全,繳存單位經辦人准確提供繳存職工姓名和身份證號信息時,或繳存職工本人持身份證時方可查詢個人信息。
十、對于個人信息變更、主動付款、突發事件提取、因單位工作失誤等原因需要調整個人月繳存額、因特殊情況下單位或者繳存職工申請後戶轉前戶等業務必須經主管(含)以上人員審核後辦理。
十一、工作人員須嚴格按照規定,管理個人密鑰及簽章、定期修改密鑰登陸密碼,確保密鑰及簽章本人使用、安全使用。
十二、優化檔案的歸集管理,提取檔案包括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及由審核人員蓋章確認的相關提取業務表格。管理部須按照中心檔案管理規定,在兩個月內完成檔案的裝訂、歸檔工作。不得損毀、丟失檔案;不得塗改、僞造檔案;不得延期移交檔案。
十三、管理部負責人應通過調取監控、業務抽查、大廳巡視、業務流水排查等方式定期對本單位業務進行檢查。歸集執法處應定期核查管理部的提取辦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