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贷款买房 信用逾期谁担责?
■ 時報記者 王甯甯 報道
俗話說:“買房無小事”,對于國人而言,買房可是天大的事,不僅要考慮地段、學區,更要講究一手、二手。運用法律知識考量一棟房屋,不僅可以免去諸多的麻煩,也能爲你帶去順利又幸福的生活。今天明洲律師事務所的張彥榮律師,繼續爲大家解答有關購房的法律問題。
問題1
假借他人名義購房,發生糾紛怎麽辦?
于先生:我一朋友系某單位職工,因單位集資建房,職工可參與購房,房價比市場價便宜很多,他有房産不想購買,于是我以他的名義在集資建房中購買了一套房産,産權登記在朋友名下。房産升值後,朋友便稱這是自己購買的,不是我的房産。請問,我該怎麽辦?
解答:由于種種原因,現實生活中借名買房、借名按揭時有發生,並大多發生在親友之間。《物權法》第33條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于先生作爲房屋的實際産權人,可以申請更正登記或異議登記。
發生爭議時,房産證並不是確認房産所有權的唯一標准。當事人對登記在別人名下的房産請求確認歸自己所有的,法院會根據雙方的協議內容、購房出資、實際使用房屋等情況綜合判斷真正的房産所有權人。根據等價有償原則,房屋一般應歸實際出資人所有。如果無法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委托購房協議,或者實際出資人無法提供完整的出資憑證,法律將很難保障實際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實際出資人首先應當注意簽訂並保存好書面的委托購房協議,對房屋産權進行確認;其次,要注意保存好付款憑證,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而非現金方式支付房款。被借名人也應考慮借名可能給自己帶來的風險,如再次貸款算二套房、逾期還款導致的不良信用記錄等,從而謹慎行事。如果借名買房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雙方可能面臨更大的損失,甚至是法律的制裁。
問題2
借名貸款買房 信用逾期誰擔責?
宋先生:我與李女士之前談過戀愛,戀愛中兩人恩愛甜蜜,經濟上也不分你我。戀愛期間,李女士以我的名義貸款買房,並將房屋登記在我名下。我們後因故分手,兩人就借名貸款購房如何歸屬達成了一份《房屋歸屬協議》。協議約定,由我作爲借款人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購買的房屋,首付款由李女士提供,該處住房的貸款從簽訂日期起也由李女士獨立完成,不得給我帶來任何經濟及銀行信譽方面的損失。後因李女士出現高達8次逾期還款情況,給我在銀行造成了嚴重的信用損失,致使我在今後至少5年之內無法在銀行取得信貸資格,無法辦理房貸、車貸、信用卡、營業執照和出國簽證等。請問,我能否要求李女士賠償自己的信用損失?
解答:雙方以簽訂《房屋歸屬協議》的形式,就借名貸款購房的出資、還貸等事宜進行了約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該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約履行各自的義務。根據協議的約定,李女士理應履行還貸義務。因李女士惡意違約行爲,逾期歸還銀行貸款,導致宋先生在銀行信用信息産生不良記錄,李女士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值班人:天津明洲律師事務所
張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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