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信內容:
你好,我與妻子09年公積金貸款(妻子是主貸人)購買了一套商品房,支取過幾次我倆的公積金。現我已于妻子離婚,這套商品房協議給了妻子,由她自己還貸,我名下有一套單位分的福利房(兩證齊全),面積太小,准備買下單位裏130平米左右的同事的房子(福利房,兩證齊全),可否辦理公積金貸款(應屬于二套房是嗎),貸款辦下來後,放貸的錢是打在我的賬上呢,還是打在買房人的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