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貸款買房後溺死,留下巨額房貸和不少民間借貸,誰來償還?近日,海滄區一家銀行爲此狀告死者父親,要求他代女兒償還房貸。
原來,劉小姐五年前在海滄區未來海岸小區購買了一套房子,當時,她付了首付款後,向銀行申請了貸款,銀行根據借款人劉小姐的申請,向她發放一筆購房借款,借款金額爲106萬元。
雙方還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如果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被宣告死亡,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已發放借款,有權提前行使擔保權。
貸款之後,劉小姐每月都按時還房貸。但去年7月,劉小姐意外溺水死亡。悲劇發生時,她的房貸還有89萬元沒還。
此外,劉小姐還欠了不少民間借貸。也就是說,她的房子即使賣了,也不夠償還她拖欠的全部債務。
近日,發放貸款的銀行將劉小姐的父親老劉都告上了法庭。銀行起訴稱,劉小姐的父親,作爲她的遺産繼承人,應當代女還債。
法庭之上,劉小姐的父親答辯說,雖然他的女兒與銀行簽訂了借款合同,但是,他並非合同當事人,與銀行沒有合同關系。不過,老劉表示,他作爲劉小姐的遺産繼承人,願意在女兒遺産的範圍內承擔債務清償責任。但是,超過遺産部分,女兒所欠債務,他不願意負責。
近日,海滄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老劉應當在繼承女兒的遺産範圍內承擔責任,支付女兒拖欠銀行的借款本金89萬多元,並支付利息和律師費。
另外,借款人劉小姐以所購房屋作爲貸款抵押物,所以老劉如未能償還女兒所欠債務,銀行有權折價或拍賣、變賣登記在借款人劉小姐名下的房屋,用于清償上述債務,銀行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法官說法
繼承遺産也要承擔責任
法官分析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産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産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産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另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因此,上述兩起案件中,借款人王老漢的小兒子和小女兒雖然並沒有在借條上簽字,但他們作爲遺産繼承人,應承擔還款責任。而在劉小姐房貸一案中,其父親老劉作爲女兒的繼承人,也應當在繼承遺産的範圍內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