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2年5月,王凡與女朋友通過房産中介購買了張強位于昌平區的房屋。三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及居間成交確認書,約定:買方擬貸款160萬元,貸款如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獲銀行批准,買受人自行籌齊剩余房款,以現金支付給出賣人。王凡給中介出具了5萬元居間服務費的欠條。
2013年1月,王凡的貸款審核沒有通過,父母墊付首付後也拿不出160萬元。無奈,王凡只好與賣方張強解除了合同,並支付了違約金。
一天,王凡突然接到中介公司經理的電話,要求其盡快支付中介費5萬元。王凡稱:“我房子都沒買成,憑什麽給你交中介費?”于是,房産中介依據欠條向法院起訴。
律師評析
北京(樓盤)濟和律師事務所趙鴻江律師指出,買賣雙方已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及居間成交確認書,中介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即爲買方提供了房源信息服務,促成買方與賣方就涉案房屋簽訂了購房合同,居間完成,就有權收取相應的居間費。
居間人未完成房地産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事項,或服務未達到房地産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標准的,不得收取傭金。
買方王凡雖未能順利獲得貸款,但承諾其自行籌集房款支付給賣方,且買方在居間成交確認書中確認,應向房産中介支付全部居間報酬。此後,買方又爲房産中介出具欠條,稱其拖欠房産中介居間服務費,因此理應對自己的行爲承擔責任。
買方與賣方協商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不能免除其向房産中介支付居間費的義務。
風險提示
1、通過中介進行二手房屋交易的,即便房屋最終未成交,交易一方或雙方依照合同仍可能需要支付約定的中介服務費用。但需要注意,在買受人簽署傭金確認書,而交易未成就的情況下,法院可能會從“等價有償”的民事活動基本原則出發,酌定中介機構應收取的勞動報酬。
2、約定以過戶作爲居間費用支付條件的,在過戶手續已辦理情況下,交易一方或雙方主張以房産中介工作人員辦理過戶過程中的行爲瑕疵要求退還中介費的,法院不會支持。
3、二手房交易因買受人不符合貸款條款而未成就,後以房産中介承諾“能貸款,能代爲出具有單位、有收入的證明”爲由,拒付居間服務費的,如無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法院不會支持。
(責任編輯:HO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