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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報法援熱線*******消息(記者孟麗)5年前,李先生的妻子生病住院,爲籌錢看病,李先生將一家三口共有的一套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賣給好友王先生,爲省下相關稅費,合同約定5年後辦理過戶。但是現在李先生的兒子稱不知情,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王先生想知道當初的購房協議是否有效。
王先生和李先生是多年好友,十幾年前,李先生居住的老房子拆遷,當時是按照家庭實際人口數進行拆遷安置和補償的。“李先生夫婦加上當時還是十幾歲的孩子,分得兩套拆遷安置房,安置房産權性質爲家庭成員共同共有。”
5年前,李先生家裏分得的兩套拆遷安置房都辦好了産權證,産權證登記在一家三口名下,當時李先生的獨生子滿18周歲,高中畢業,進入一家工廠工作。
時隔不久,李先生的妻子查出乳腺癌,需要住院手術治療,醫生說手術治療及後續化療、藥物等費用大約需要近20萬元。爲了籌集治療費用,李先生找到王先生,詢問他是否有意購買他們家另外一套拆遷安置房,所賣房款用于愛人看病。“我當時手裏頭有閑錢,爲了幫助朋友渡過難關,就決定買下這套拆遷安置房。”
王先生按照當時的市場價支付了18萬元房款,李先生的兒子出差在外地,所以只是李先生夫妻倆和王先生簽訂買賣協議。“當時房證才辦下來沒多久,按照政策,5年以後再辦過戶可以省下一筆稅費,我們是多年的好友,就在買賣合同中注明,5年之後再辦理過戶手續。”
李先生賣房的房款給妻子治病用了,而李先生兒子知道母親看病的費用是賣了另外一套房子所得。李先生妻子及時得到治療,術後恢複良好,目前身體狀況也尚可。5年很快過去了,到了約定辦理過戶的時候,李先生的兒子卻拒絕了。“他家孩子說賣房時他不在場,不知情,買賣協議他沒有簽字,所以無效,他不同意賣房,因此無法給辦理過戶手續。”
協商無果後,李先生一家只願意退還王先生當初的購房款及5年間銀行存款利息,但是王先生認爲當時李先生兒子是知曉賣房一事,雙方簽有買賣協議,王先生按照市場價支付了全部房款,現在李先生兒子以自己不知情爲由不配合辦理過戶,還稱當初的買賣協議無效,不知道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就此事,江蘇圓點律師事務所張孝明律師稱,“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爲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爲同意。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産,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你朋友出售房屋系爲家人籌集醫療費用,如果有證據表明其兒子對于其父親處分房産籌集治療費用的行爲知曉,且其未作否認表示的,視爲同意;如果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款在簽訂時也並無明顯不合理,價格方面亦未侵害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王先生可以訴至法院確認該買賣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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