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巫山縣一對夫妻到主城買房,爲省幾萬元稅費協議離婚,男方淨身出戶,買了新房後兩人又複婚。誰知後來夫妻關系拉爆又打起離婚官司。女方稱新買的房産屬于婚前財産,男方則認爲屬于夫妻共同財産。
巫山縣一對夫妻到主城買房,爲省幾萬元稅費協議離婚,男方淨身出戶,買了新房後兩人又複婚。誰知後來夫妻關系拉爆又打起離婚官司。女方稱新買的房産屬于婚前財産,男方則認爲屬于夫妻共同財産。
昨日,巫山縣法院披露該案稱,法院認定在主城所買房屋爲女方婚前財産,男方弄假成真真的變成淨身出戶。
突然離婚
兩套房産都歸女方
劉先生是巫山縣人,2005年初,37歲的劉先生和妻子盧女士就打算在主城買房。夫妻盤算了一下,兩人名下已有兩套房子,再買房的話一是錢吃緊,二是要繳更多的稅費。
兩人一合計,于2005年7月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夫妻購買的兩套房及室內所有東西歸盧女士,劉先生淨身出戶。
婚雖然離了,但劉先生的親朋都覺得他不劃算,左鄰右舍也在不斷猜疑,認爲夫妻倆平時關系不錯,怎麽就悄悄把婚離了呢?面對親朋的質疑,劉先生和盧女士沒有過多地解釋,只是一笑了之。
離婚後,盧女士將兩套房子賣了50多萬元,而後于2006年7月在主城經開區買了一套價值50多萬元的房産。之後,盧女士和劉先生閃電複婚。
一切都在兩人的計劃當中。殊不知,惡果已悄悄來臨。
再次離婚
法院判房産歸女方
去年4月,盧女士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爲由,一紙訴狀將劉先生告到巫山縣法院,請求法院判離婚,並稱在經開區所買房産屬于自己的婚前財産。
法院開庭審理時,劉先生見與盧女士的婚姻已走到盡頭,也同意離婚,但堅稱在經開區所買房産屬夫妻共同財産,應一人一半。
劉先生稱,在經開區買房子的50多萬元是賣了巫山的兩處房産後付的購房款,而巫山的兩套房産屬于夫妻共同財産,當初是買主城的房産爲避稅搞的假離婚。
盧女士認爲,當年協議離婚時,劉先生是爲了補償她,才把兩套房産歸她,買主城的房産是自己在和劉先生複婚之前購買的,所以屬于婚前個人財産。
法院審理後認爲,劉先生和盧女士在2005年協議離婚時,兩套房産均歸盧女士所有。而後,盧女士用賣兩套房的50多萬元在主城購買了一套房,這是在和劉先生複婚前購買的,理應屬于盧女士的婚前財産。
法院遂判決盧女士和劉先生離婚,位于經開區的房屋屬盧女士的婚前個人財産,應歸盧女士所有。
所謂複婚協議
不能制約對方
辦案法官稱,現實生活中,爲規避法律或政策尤其是住房限購政策,不少夫妻借助法律賦予的離婚自由權利搞假離婚,實現目的後再複婚。
事實上,法律上並沒有假離婚概念,雙方當事人一旦協商一致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就是真離婚,離婚協議上面的債權債務承擔、財産分割就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系也就結束了,雙方就再也沒有夫妻之間的責任和義務。
辦案法官稱,還有一種情形是一方真離婚,一方假離婚,即夫妻雙方中一人出于種種原因爲了達到離婚目的,編造各種理由誘騙對方與自己協議離婚。一旦對方與他離婚,達到自己的目的後,就不再複婚。
重慶至清律師事務所李帥律師稱,部分謹慎的夫妻爲保險起見,在假離婚之前會簽訂所謂的複婚協議,認爲該協議會對雙方有所約束。但是,在雙方發生爭議時,其中一方反悔不複婚,另一方以該協議爲依據要求強行恢複婚姻關系,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因爲法律不能強迫任何人結婚,所謂的複婚協議不能成爲制約對方的證據。
李帥提醒,任何人在訂立協議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秩序,規避法律、損害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的約定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出于任何目的的所謂假離婚,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高風險行爲,建議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不要爲了短期利益而用婚姻做賭注,否則在放棄自己婚姻的同時,也放棄了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