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朔州住房公積金貸款計算器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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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以及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一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管理、法律责任等贷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全省范围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经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由受托银行负责承办贷款发放、回收等金融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管理中心应按规定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缴贷结合,先缴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
(一)借款申請人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
(二)繳存人申請貸款前,需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提取住房公積金後賬戶留存)6個月(含)以上,且申請貸款時繳存正常;
(三)具有穩定的收入和良好的信用,有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申請人及其共同償還人無尚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
(五)提供有效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裝修自住住房或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等用于自住住房消費的證明;
(六)提供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
(七)其他規定條件。
第八条 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异地购买住房的,可在本地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第九条 省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地购买住房的,可向本地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第十条 借款申请人及其共同偿还人使用过住房公积金或在商业银行办理过住房贷款的,执行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45万元;装修贷款最高为30万元,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房價的規定比例應符合:
1、購買首套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是一手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比例爲: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最高比例不得超過所購房屋總價的80%(含80%);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比例不得超過所購房屋總價的70%(含70%);購買二手房的最高比例不超過房屋總價的60%(含60%);
2、建造、翻修、大修及購買第二套住房的,最高比例不超過所需費用及房屋總價的50%(含50%);
3、裝修住房的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裝修總額;
4、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的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商業銀行剩余貸款本金余額。
(二)按還款能力規定應符合:
月還款額不高于借款申請人家庭月收入(含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一半。
(三)按擔保方式規定應符合:
提供房産抵押擔保方式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抵押物價值的70%(含70%);提供質押擔保方式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質押物價值的90%(含90%)。
(四)按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規定應符合:
一個家庭雙方均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繳存時間達三年或賬戶余額3萬元以上的,最高貸款額度爲45萬元;一方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繳存時間達兩年或公積金賬戶余額2萬元以上的,最高貸款額度爲30萬元;繳存時間未達兩年或賬戶余額在2萬元以下的,最高貸款額度爲20萬元。
(五)有關貸款額度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最长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为一年期的,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相应利率档次计息。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有房产抵押、质押、保证担保和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担保等方式。
第十五条 以房产抵押时,要按以下各项办理:
(一)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所有的房屋進行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須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到房産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二)用現房作抵押的,抵押房産的現值,由具有執業資質的房地産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三)借款人以所購買的已取得合法有效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自住房屋作階段性保證加抵押的,在借款人取得所購住房所有權和辦妥抵押登記之前,由開發單位提供階段性擔保,待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並辦妥《他項權利證》後,以該房屋作爲抵押;
(四)借款人以房産作抵押的,抵押期間,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重複抵押,並對抵押物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的責任;
(五)抵押期內,未經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抵押,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出租、變賣、饋贈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貸款受托銀行負有對收存的《房屋他項權證》妥善保管的責任;
(六)作爲抵押物的房産,在抵押期間遇統一拆遷規劃的,借款人應當事先通知管理中心,並按中心要求提前結清貸款或更換抵押物。
第十六条 采用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贷款的,要按以下各项办理:
(一)應是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規定條件的銀行定期存單或憑證式國債;
(二)質權人應與出質人簽訂質押合同,辦理質押期間質物凍結止付手續。以共有質物質押的,應取得共有質物人的書面同意,在貸款發放前取得質押權利憑證,並辦妥質押憑證凍結止付登記;
(三)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滿之前,質權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內,質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或者滅失的,由質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条 借款人以自然人作担保的,要按以下各项办理:
(一)由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自然人(1-2名)作擔保,保證人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連帶責任;
(二)保證人應書面簽訂擔保書,在借款期間,保證人不得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提取手續;
(三)根據保證比例的規定和借款人還款情況,在確保貸款無風險的前提下,可分次解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第十八条 借款人需办理住房置业担保的,可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机构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担保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向中心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第十九条 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申请贷款的,必须提供本地的担保。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条 借款申请人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明;
(二)婚姻(直系或旁系血親)關系證明;
(三)有關借款人家庭穩定經濟收入的證明;
(四)合法有效的住房消費證明及相關資料;
(五)抵押物或保證人證明材料清單;
(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资格、用途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受托银行应要求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房屋共有权人、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等当面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