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住房公積金的松綁獲得了市場歡迎,但多數經濟學者和研究人士指出,包括去年11月公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在內,無論是從穩增長還是惠民生的角度出發,和各地方對住房公積金的一系列修改都忽視了最重要的問題。
以《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這次修改爲例,其中一個明顯的變化是,擴大繳存範圍,繳存基數和比例“限高保低”。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員姜雪梅告訴《財經》記者,由于統一實行按工資比例繳納公積金、國家或單位以相同比例補貼,貸款額度以繳存余額倍數計算的具體收繳辦法沒有改變,這就導致前述修改實際上對于扭轉公積金“低收入者少補、高收入者多補”和“劫貧濟富”的局面將非常有限。
原因在于,現階段我國居民內部收入分配差異仍然較大。低收入組與高收入組之間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差逾10倍。從人數比例上看,中低收入者占到居民總數的80%左右。
學界認爲,住房公積金是我國住房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住房社會保障的一條重要原則是,對最低收入者給予最多的保障補助,然後針對居民收入的分級提高分級減少保障補助,直至對高收入者不予補助。而我們目前實行的住房公積金交繳辦法,顯然與住房社會保障的原則相悖。
“国家强调,下一步将推动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体系。但现实问题是,虽然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做出了强制性要求,却没有强制性实施,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各地方用人单位实际中不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现象比比皆是。尤其是近年来城镇化过程当中的农转工人员,河南、安徽、陕西等多省市地区的大量人员因没有正规的劳动合同,享受不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性福利,并且这一庞大的数字也无法在国家统计数据中找到。” 姜雪梅对《财经》记者说。
由住房公積金公平性而生的另一爭議則是增值收益的歸屬權。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研究員高連奎對《財經》記者表示,住房公積金發展資産證券化不僅要關注收益,也需要在平衡不同群體的利益上做出差別化探索。
多位學者指出,我國將住房公積金定性爲,住房公積金來源于單位和職工個人,所有權屬于職工個人,屬工資性質;我國經濟法中對所有權的界定爲,收益權即獲取財産所産生的利益和權利。依據這一法理,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所有權,應該與住房公積金一樣歸職工個人(繳存人)所有,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中,“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除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經費後,全部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風險准備金”,這一規定是否合法值得商榷。
易居房地産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告訴《財經》記者,套用活期和短期存款利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投資回報率很低。此次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渠道拓寬,但上海等地方管理中心將增值收益幾乎全部用于住房貸款的再投放,如果把對住房公積金貸款中包含的優惠因素綜合起來考慮,對于那些只有積累沒有貸款的人員來說,其相對損失既來自積累的回報率,也來自未能獲得的貸款優惠。這無疑等于再度加大了“劫貧濟富”。
《財經》記者近期了解,住房公積金發揮穩定支撐住房市場增長作用的時間長短,正在成爲一些研究機構的擔憂。
易居研究院报告显示,从国家2014年那一次对住房公积金放松后的市场表现看,大部分城市调整之后,能够在短期数月内促进快速成交。比如佛山、无锡、长春、苏州、济南等城市,在公积金放宽调整之后的2个-3个月内,均出现了成交量上涨的情况,但之后成交量便回复正常。“2015年末这轮的市场表现是,热点城市住房需求旺盛,财富人群聚集、购买力强的城市改善性需求明显释放。但如不切实拓宽住房公积金受益范围,本轮公积金调整效果将难保不重回 ‘短期促进成交效果明显,长期效用衰减’的旧循环。” 严跃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