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华商晨报 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 沈诚)奚某称公司应按月工资8600元的标准给他缴纳住房公积金,实际却按2700元的标准进行缴纳,少给他缴纳7632元公积金。
奚某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後,一直沒有處理結果,于是,他將公積金管理中心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限期履職。
近日,法院一審判決公積金管理中心對奚某的公積金繳存基數進行核實,並將處理結果通報給他。
公司少繳公積金他投訴無果
2013年8月,奚某進入沈陽某建材公司上班,一直工作到2015年3月。奚某稱,他實際月工資收入爲6400元至6800元不等,但公司按照月工資2700元爲他繳存住房公積金。公司應該按照每月8600元的工資標准給他繳納,應一共繳納11520元,但公司只繳納了3888元,少給他繳納7632元,
2015年4月,奚某到沈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蘇家屯管理部投訴舉報,請求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建材公司限期爲他補繳住房公積金,如果公司逾期仍不繳存,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之後,他多次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要求處理投訴事項,但對方一直沒有責令建材公司限期爲他補繳住房公積金,也沒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于是,7月,奚某將公積金管理中心起訴到法院,將建材公司列爲第三人,請求確認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爲違法,並責令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一定期限內針對他投訴的申請事項履行法定職責。
公積金管理中心稱正在調查核實
10月,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公積金管理中心辯稱,《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沈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並未規定他們應當一定期限內責令第三人限期繳存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授權性立法,其與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據《立法法》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針對行政訴訟法是特殊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應當優先適用,既然條例沒有規定他們在何種期限內做出相應的具體行政行爲,奚某的起訴沒有法律依據。
他們對奚某的申請已經履行了立案,但因核實繳存基數的過程複雜,難度大,他們正在根據執法規範的步驟和環節積極辦理、調查、核實中。
公積金管理中心被判核實繳存基數
法院審理此案認爲,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公積金管理中心具有針對奚某的投訴進行監督檢查和核實處理的法定職責,條例雖然沒有對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該項職責的期限作出具體規定,但作爲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是立法應有之義。
奚某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工資收入與公司爲其繳存公積金的基數存在明顯差異,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認真核實並將處理結果及時答複,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行爲雖然沒有違反法律明文規定,但存在怠于履行法定職責之嫌。
近日,法院一審判沈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奚某的公積金繳存基數進行核實,並將處理結果通報奚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