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8日,橫縣法院公開宣判被告單位南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橫縣管理部、被告人黃忠單位受賄一案:被告單位南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橫縣管理部犯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八萬元;被告人黃忠犯單位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黃忠于2004年2月任南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橫縣管理部(以下簡稱“橫縣管理部”)副主任,並主持管理部全面工作,2007年5月8日任主任,2009年8月21日被免去主任職務並調離橫縣管理部。2004年8月,橫縣管理部開始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在業主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橫縣管理部要求業主聘請評估公司對抵押的房産進行價值評估,並向橫縣房地産管理所(以下簡稱“橫縣房管所”,另案處理)辦理房産抵押手續後,橫縣管理部才發放貸款。業主按要求到橫縣房管所辦理房産抵押手續時,橫縣房管所又要求業主到其指定的評估公司對抵押房産的價值進行評估,並由橫縣房管所代評估公司向業主收取評估費。橫縣房管所從收取的評估費中提成60%歸其所有。
爲感謝橫縣管理部提供相關材料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使橫縣房管所獲得評估費提成,在2004年時,橫縣房管所所長蘇爲曉(另案處理)向黃忠提出從橫縣房管所獲得60%的評估費提成中支付評估費總額的15%給橫縣管理部,于次年年初結算上一年度橫縣管理部所得的好處費,黃忠同意,後授意橫縣管理部出納李秀峰(另案處理)從橫縣房管所處收受上述費用進行管理。2005年2月至2011年1月期間,橫縣管理部收受橫縣房管所送給的2004年度至2010年度好處費共計195554.90元。橫縣管理部收受上述好處費後不入單位財務帳戶,作爲單位職工福利造冊發放單位職工。
另查明,案發後,被告單位橫縣管理部退出贓款122775元,其中被告人黃忠以被告單位的名義退出其分得的24068元。
横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横县管理部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195554.9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黄忠作为被告单位当时主持全面工作的副主任、主任,是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在被告单位收受他人财物的过程中起决定作用,因此其行为亦构成单位受贿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南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橫縣管理部、被告人黃忠犯單位受賄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單位自願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單位退出贓款122775元,其中被告人黃忠以被告單位的名義退出其分得的24068元,對被告單位、被告人黃忠均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黃忠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認爲被告人黃忠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照相關法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來源:廣西橫縣法院)
編輯:sfeditor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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