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購房者而言,能買到稱心如意的房子是最高興的事,誰都不想在買房上面發生分歧,但是有很多購房者在購房違約金上與開發商發生過分歧,也有很多購房者在貸款買房之後就提前還貸是否有違約金發生過紛爭。那麽在買房過程中各項違約金究竟如何計算,在簽署購房合同或者貸款合同時違約責任這一塊又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簡單來說,在買房過程中合的違約主要表現在:一是一方無正當理由不交或不收房;二是一方無正當理由不適當履行。
新房中的違約金
在購買新房的過程中,簽訂購房合同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此時就需要支付一定的違約金。
作爲開發商來說需要承擔違約金的主要有三個方面
逾期交房、逾期辦理兩證
按照物價局的有關規定,交房的日期是以銷售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或開發商通知交房的日期爲准。也就是說,如果在上述日期內不是由于買方的原因導致交房不成的,就應視爲逾期。
規劃、設計擅自變更
實際交付中,變更規劃、更改住宅公用部位設施、導致園區的綠地花園沒了、公共停車位被無端占用等等。
融360提醒諸位購房者,需要注意樣本合同中“廣告宣傳內容僅供參考”字樣部分,把開發商的規劃作爲補充條款寫入合同,並在合同補充條款中約定較高違約金。
單方解除合同
关于單方解除合同,购房合同中一般约定,违约金不超过房屋总价的20%;如果仅仅签订定金协议,交完首付,一旦违约,则仅仅损失定金部分,首付可以要求对方退还。
作爲購房者來說,如果是因爲購房者本身的原因導致無法正常履約,那麽責任應該由購房者自己來承擔,而非開發商。
當然,如果購房者認爲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也可以同開發商進行協商,或者通過其他的辦法來減少這筆金額。
二手房中的違約金
二手房買賣中出現違約的情況十分普遍,主要是由于兩個方面:第一,房屋價格高,稍微有點波動,買賣雙方中的一方可能會發生違約;其次,房屋是一種特殊的商品,買賣過程相對複雜,付款方式多,付款步驟長。
我國房屋實行登記制度,賣方需要爲買方協助辦理過戶手續,而且辦理時,一般雙方都需要到場。在整個程序中,稍微有一個步驟不對,就會出現糾紛,繼而引發違約的情況。
就具體違約情況而言,一般分爲賣方違約和買房違約賣方違約:賣方將房屋直接賣給第三人;賣方不按時交付房屋;賣家不簽收定金;賣方要求提高房價辦理過戶;賣方直接毀約。
買方違約:買方缺少支付能力;買方不願贖樓;買方不願支付房款;因貸款政策變化原因導致買方無法買房。
如果合同不能履行的,違約一方應該承擔違約責任。一般合同中都會有違約條款,違反了違約條款,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支付違約金,定金和違約金都屬于違約責任。法律規定,違約金的約定不得高于合同總標的的20%。
貸款買房提前還貸也有違約金?
先來說明一下,銀行的房貸業務賺取的就是利息,一旦借款人提前還款,之前銀行與貸款人訂立的房貸合同中約定的利息收入將會大大減少,所以,銀行會用另一種方式迂回的把錢賺回來,這筆錢就是違約金。
因爲借款人與銀行簽定的貸款合同,是一種商業合同,銀行依據合同約定的利率來收取利息,如果借款人提前還貸,即是對貸款合同構成違約,因此,收取違約金是銀行運營過程中采取的經營策略問題。如果雙方在簽訂貸款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違約金的,一旦借款人提前還款,銀行可以依據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但如果貸款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則貸款人可以拒交。
所以,融360提醒各位貸款買房的購房者,對于房貸提前還款需要繳納違約金的合同條款一直存在,只是很多購房人在簽訂合同時並沒有仔浏覽合同條款中的各項內容,所以,直到提前還款被罰違約金才知道該條款的存在。
當然,提前還款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同的銀行有不同的規定。違約金比例也有會有所區別。
據了解,目前商業銀行針對提前還款大致有3種處理方式,一是無論何時還款,均不收違約金;二是,一定時期(3個月、6個月、12個月的)內不允許提前還款,此後不收違約金。三是,有些銀行規定,提前還款就收取違約金。有的以本金的百分比算,有的加收若幹個月份的利息。
對于購房者來說,最重要的還是要再提前還貸之前把銀行的規定搞清楚。